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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女子术后纱布遗留体内2年 医院认错但表示构不成伤残
  •   昨天,网友“1個人得好天气”发帖称,“2年前,我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做纤维瘤切除手术,术后一直疼痛发炎,前不久发现伤口处有一块肉瘤,再挨一刀将肉瘤取出时,居然发现是一块陈旧的医用纱布。原来,2年前做手术时,纱布被留在了体内!”

      网友“1個人得好天气”傅女士向扬子晚报记者反映,2年前她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做完纤维瘤切除手术后,4个月内一直发炎,曾去江宁医院复查两次,被医生告知是自身体题,用小刀刮开伤口重新让其生长恢复,她也没有过多怀疑。就这样,伴随着时而疼痛发炎的状态,熬过了两年。

      直到今年3月,傅女士发现原伤口处有一块直径大约6厘米的肉瘤,因为她家族有乳癌病史,便赶紧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并安排了手术。

      傅女士说,手术中主刀医生竟然在原先的伤口处取出一块纱布,并说这纱布在身体里残留了两年多,已长进了肉里,“做完手术我明显空荡了一,大小不一,并且术后伴有积水,医生用粗针管抽出两管血水。”

      事发后,傅女士和家属向江宁医院提出15万元的赔偿(含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手术费、交通费、损失费等)。

      院方虽承认了,却只表示“此事故构不成伤残等级,医院不好按照伤残等级来赔付相关损失等费用”。

      昨天下午,江宁医院医患沟通中心李东林主任称,“的确是我们错了,属于医疗事故,纱布留在病人体内这一类医疗事故,也是江宁医院建院82年来第一例。”目前,据医院调查并结合傅女士第二次手术的记录,遗留在傅女士体内的纱布只是皮下部位,并没有导致脏器功能损伤,对身体整体影响不大,无法给予伤残等级的赔偿,按照医疗事故等级判定,属于4级医疗事故,构不成伤残。

      据其介绍,医疗事故是有等级界别的,一级甲等属于死亡,一级乙等至3级戊等属于伤残,而4级就不在伤残范围内。

      在傅女士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一份手术记录上,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记录:右乳内上原手术疤痕下方可及约3×2厘米肿块。B超显示右乳内上2.6厘米×1.6厘米强回声区,4;剖开肿块见原手术残腔内残留陈旧性纱布一块,腺病伴残腔形成。也就是说,这块手术遗留纱布导致傅女士多挨了一刀。

      江宁医院相关负责人称,做手术切除纤维瘤时一般都要做快速病理分析和切片病理,以确定肿瘤是否良性。估计是当时手术助理医生用止血纱布时没有拿走就缝合了,或者是本该用可吸收纱布却用了普通医用止血纱布,导致留在了体内。因为手术时隔两年,具体手术的细节还需要找当时的手术团队进一步核实。不过据相关手术记录,这台手术是采用过可吸收纱布的。而且按照手术流程,手术中使用的各种医用器械包括纱布都是应该清点无误的。

      40多岁的患者傅女士表示,两年前的手术费和这次取纱布的手术费一共8000多元,医院说如果想要超出的赔偿款,就得拿出之前两年间复诊、误工的凭证,“受了两年的罪,谁会想到是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的,我又不是存心想打假,实在没有保留什么,医院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在患者?”

      傅女士称,她和医院先后进行了两次交涉,“第二次协商时,一位调解中心主任述完一堆流程后直接离场。就算家属说话大声了一点,但不至于导致一位处理纠纷的专业人士直接走人。”

      对此,当事人、医患沟通中心李主任解释说,当时的情况是傅女士和丈夫一直很冷静,但她的一位哥哥比较激动,听不进院方解释,并让他走人。为避免直接冲突,他才暂时离开。

      据处理此事的医院负责人,出了事故医院当然会赔偿,但第一次手术是成功的,切除了傅女士纤维瘤,目前协商的赔偿,主要针对遗留纱布导致的二次手术,这一块的费用医院可以承担,但傅女士目前出具的,除了第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,并没有因为这块纱布导致她误工、鉴定、护理、营养以及乳房损伤等费用的直接证明,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范最高限测算,目前医院只能赔付1.7万,另加她二次手术费用。

      李主任称,目前南京市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有相关,患者与医院双方私了处理的纠纷,最高赔付额是2万元,超过2万的,必须经过第三方也就是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走流程。据透露,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《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》会有相关,“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,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”。

      傅女士表示,治病救人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,医院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,同时也希望医疗卫生部门应制定出台细则,一旦发生“手术遗留物”事故,具体情况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得有明确的标准,公平便于操作,这样才能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权益。傅女士表示,她将到底,不排除采取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。

      傅女士提出,“体内异物”和“多挨一刀”对自己造成了两年,而医院方面则认为“医疗事故最高赔付不超过两万”。那么,傅女士原先主张的误工费、营养费、二次手术费和损失费各项费用共计十多万,如果走法律途径究竟有多少胜算?

     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认为,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,因为女子所受到的身体时间达两年多,即便没有构成严重的伤残级别,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抚慰赔偿,但打这种官司,法律赋予患者一种选择权,鉴于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有一定的伤残等级界别,傅女士打医疗带来人身损害的官司,既然医院承认自己有,那么即便没有进一步的医疗鉴定,体内异物对一位病人造成的长时间困扰和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,实际上带来的直接痛苦“多挨一刀”也是客观事实,那法律对于病人的损失也会给出相应的赔偿,这方面胜算是很大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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